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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2-27
(3)组织合法正当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
公共数据是一种新型公共资源,企业可以依法收集获取、加工使用符合开
放条件的公共数据,以形成数据资产,实现组织增值应用或流通交易价值。
对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,企业可直接采集获取;对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
数据,组织应当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开放程序,提出开放申请;对于
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则不能获取加工利用。组织如果通过网络爬虫或强行突破
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保密技术措施,将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、
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。同时,对未开放的数据进行加工利用和交易,还将受
到相关行政处罚。例如,《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》针对经营主体参与交易的
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经依法开放的公共数据的,对经营主体处以没收违法所
得,并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。
公共数据开放对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门而言,有利于部门间打通数据壁垒,
促进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公开化、透明化发展,提高政企协同效率,最终服务
于社会。对组织而言,可以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收集、加工、使用、发布或
形成数据资产,进一步延展公共数据的价值实现。但组织在此过程中应尽到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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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的合理注意义务:第一,积极履行数据利用协议规定的义务;第二,对开放
的公共数据采集、加工、使用行为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;在收到信息
主体要求平台删除、撤回其信息的请求时,应及时处理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
益。第三,注意所采集和爬取的信息客观性、准确性、时效性;对信息主体产
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信息应采取数据筛选、交叉检验等方式处理,避免错误信息
误导公众而损害其它组织的利益;
与政府自己利用公共数据或者将其交给某个大企业来开发相比,公共数据
向社会开放也许未必能在短时间内产生很多“爆款”应用,但它可以激发更多
企业、个人和社会组织在市场上公平竞争,满足各种大众和小众化的需求。进
一步讲,公共数据开放也能为市民参与城市的治理实践提供资源和平台。反之,
如果公共数据封闭在政府和少数大企业内部进行开发利用,那么将很难发挥各
类主体的主观能动性,难以充分利用公共数据为城市创造更多价值,而这也与
公共数据的“公共性”本质不符。